高雄女中校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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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高雄女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彼此情感,砥礪學行,發揚團結互助精神,以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高雄女中。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校友間聯繫,砥礪學行,團結合作,服務社會事項。
二、舉辦校友聯誼活動。
三、加強會務和校友動態等資料。
四、辦理其他有關校友服務聯誼福祉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與榮譽會員:
一、凡在母校畢業者及在母校肄業一年以上,經會員二人推薦者,為基本會員。
二、現在或曾任母校之教職員者,得加入本會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榮譽會員不得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事項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組織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或監事會函請或會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於一個月內由理事長召開臨時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會務計劃。
三、審查預算及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五、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報告。
六、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七、決定其他有關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條: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節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共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組成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會中另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二條:本會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得設總幹事一人及下列各組;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協調各組推動會務;各組設召集人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任之,且均為義務職。
一、祕書組:掌理有關文書、典守印信、議事等事項。
二、聯絡組:掌理有關會籍、會員入會資格、審查會員聯繫、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財務組:掌理有關財務、收支、會計、統計等事項。
四、服務組:掌理有關互助合作、會員福利、會務活動等事項。
五、研究組:掌理有關學術研究及出版等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掌如左: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擬定本會會務計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四、督導各組處理日常會務。
五、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六、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七、其他有關本會會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一、本會卸任理事長為本會當然永久名譽理事長。
二、理事會得聘請對會務特有貢獻之會員為顧問,聘期與該屆理事任期同。
第三節監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成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另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單位,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掌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九條: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得與理事會合併舉行聯席會議。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及來源如左:
一、會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二○○○元
二、會員暨外界熱心人士捐贈款。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非經財務組組長、總幹事及理事長簽章,不得動用。
第二十二條:各組經常費之支出,應檢附單據,由經手人證明及各組組長簽章,送交財務組組長及總幹事審核後支應,並由財務組編製報表提理事會決議後核銷。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開會時,財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及會費收繳情形之書面報告,作成紀錄伺查,並應編造年度會計報告表提出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全體會員總數五分之一提議,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始得修改之。
二、由全體理事四分之三通過,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始得修改之。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應依照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